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RCEP背对背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

发布时间:2024-07-11人气:4

 

 RCEP原产地证书填制说明

1栏:货物运自(出口商名称、地址、国家)

此栏应填写已办理原产地证书申请人备案的中国境内1出口商的名称、详细地址和国家。此栏不得填写两个或两个以上公司名称。

1 本说明中,中国境内不包含港澳台地区。

2栏:货物运至(进口商/收货人名称、地址、国家)

此栏应填写RCEP成员方收货人名称、地址和国家。此栏不得填写非进口方公司信息。

3栏:生产商名称、地址、国家(如已知)

此栏应填写货物生产商的名称、地址和国家。如果证书货物由多个生产商生产,此栏填写SEE BOX 8,同时应在第八栏每项货物描述后列明对应生产商的名称、地址、国家;出口商或生产商希望该信息保密的,可在该栏填写CONFIDENTIAL;如果不知道生产商,可填写NOT AVAILABLE

4栏:运输工具及路线(如已知)

此栏应填写离港日期、船舶名称/航班号等和卸货口岸。出运后申报的原产地证书,此栏必须填写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,出运前申报且具体运输工具名称及号码未知的原产地证书,此栏可填写***BY SEABY AIR或其它运输方式。装货口岸应为中国境内口岸,卸货口岸应为RCEP成员方口岸。

 

由于证书栏目空间有限,不再打印FROMTO的运输细节。

5栏:官方使用

此栏留空。

6栏:项目编号

在收货人、运输条件相同的情况下,如同批出口货物有不同品种,则可按不同品种分列123……,以此类推。

7栏:包装唛头及编号

此栏填写的唛头及包装号应与发票、货物外包装上的一致。如货物没有唛头及包装号应填N/M NO MARKNO MARKS AND NUMBERS。如有特殊唛头的,可在此栏填写SEE ATTACHMENT,并在证书背页贴唛(盖骑缝章)或A4 白纸打印唛头(盖骑缝章)。CARTON LABELAS ADDRESSAS PER INVOICEAS PACKING LISTAS B/LAS BILL OF LADINGCOLOR LABEL 等不能作唛头。

如唛头中有任一行最大字节大于第七栏宽度。唛头在商品描述特殊条款的结束位置后再空一行开始打印,可使用713栏空间。

8栏:包装件数及种类;货物名称

货物描述必须详细,以使对方验货的海关官员可以识别。货物描述应与清关发票一致,不同类型、型号的货物应分项列明。如果信用证、合同中品名笼统或拼写错误,应在

 

括号内加注具体描述或正确品名。包装数量必须用英文或阿拉伯数字表示,并标明货物具体包装种类(如CASECARTON)。货物无包装的,应填明货物出运时的状态,如NUDE CARGOIN BULKHANGING GARMENTS等。国外信用证要求填具合同、信用证号码等信息可填写在商品描述特殊条款栏。

如果证书货物由多个生产商生产,每项货物描述后应列明对应生产商的名称、地址、国家。

9栏:货物6HS编码

此栏填写第8栏每项货物名称对应的6HS 编码。

10栏:原产地标准

1.货物符合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〈区域全面经济伙伴关系协定〉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》(海关总署令第255号,以下简称《办法》)第三条的规定,在一成员方完全获得或者生产,填写WO

2.货物符合《办法》第三条的规定,在一成员方完全使用原产材料生产,填写PE

3.货物符合《办法》第三条及《公告》附件1的规定,在一成员方使用非原产材料生产,但符合货物特定原产地规则规定的税则归类改变、区域价值成分、制造加工工序或者其他要求的:

1)货物以税则归类改变标准获得RCEP项下原产资格的,此栏填写CTC

2)货物以区域价值成分标准获得RCEP项下原产资格

 

的,此栏填写RVC

3)货物以制造加工工序标准获得RCEP项下原产资格的,此栏填写CR

4.如果货物获得RCEP项下原产资格使用了累积规则条款(《办法》第六条)或微小含量条款(《办法》第八条),应在填写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填写ACUDMI

5.此栏可填写的原产地标准包括:WOPECTCRVCCRPE ACUCTC ACURVC ACUCR ACUCTC DMICTC ACU DMI

11栏:RCEP项下原产国(地区)

此栏填写货物依据《办法》第十四至十六条的规定,确定的RCEP项下原产国(地区)。企业若申请填写相关成员方最高税率原产国(地区),应在原产国(地区)后打*;若申请所有成员方最高税率原产国(地区),应在原产国(地区)后打**。(例:JAPAN**

企业申报字段为协定原产国以及最高税率类型

12栏:数量(毛重,或其他计量单位下的数量);适用区域价值成分时应填写价格(FOB

此栏应填写货物的正常计量单位,如PCSPAIRSSETS等。货物以重量计的则填毛重或净重,需加注G.W.GROSS WEIGHT)或N.W.NET WEIGHT)。

原产地标准采用区域价值成分标准时(包括RVCRVC ACU),应在此栏填写货物FOB价格。涉及第三方的,FOB价格可填写第三方发票金额或国内出口发票金额。

 

如已知第三方发票金额的,一般应填写第三方发票金额,以避免金额与清关发票不一致导致进口方海关核查。

13栏:发票编号及日期

此栏填写发票号和发票日期。所填写的发票号码、日期应与货物在进口方海关清关使用的发票一致。发票日期不能迟于第4栏离港日期和第1516 栏证书申请、签证日期。如使用第三方发票,此栏必须填写第三方发票号码和日期。

若该份证书只有一份发票,则只需要在第一项货物对应的本栏打印发票号和发票日期;若该份证书有多份发票,则需要在每一项货物对应的本栏打印发票号和发票日期。

申报多份发票的,货币单位和价格条款需要保持一致。

14栏:备注

本栏按顺序打印第三方信息、原始原产地证明信息(背对背证书)、经认证的真实副本信息、证书备注,换行展示。

1)如果发票由第三方开具,应在此栏注明开具发票的公司名称、地址及所在国家或地区等第三方信息。

2)若该份证书为背对背证书,需打印原始原产地证明信息,包括原始证明号、原始证明签发日期、签发国、首次出口的RCEP项下原产国(地区)、首次出口国的经核准出口商授权号(只有原始证明是声明时才需打印),打印规范为:ORIGINAL PROOF OF ORIGIN REF NO.原始证明号;DATE OF ISSUANCE:原始证明签发日期;ISSUING COUNTRY: 签发国;RCEP COUNTRY OF ORIGIN OF THE FIRST EXPORTING PARTY:首次出口的RCEP项下原产国

 

(地区);APPROVED EXPORTER AUTHORISATION CODE OF THE FIRST EXPORTING PARTY:首次出口国的经核准出口商授权号(只有原始证明是声明时才需打印);

企业申报背对背证书时,原始证明号、原始证明签发日期、签发国、首次出口的RCEP项下原产国(地区)、首次出口国的经核准出口商授权号时,由要素申报系统返填,首次出口的RCEP项下原产国(地区)、首次出口国的经核准出口商授权号允许修改,一般是原始证明本身为背对背证明时才修改。

3)若该份证书为经认证的真实副本,需打印以下信息:CERTIFIED TRUE COPY THE DATE OF ISSUANCEXXX.XX.XXXX(副本签发日期,例如:JAN.01.2022

4)证书备注可填写客户订单编号、信用证编号等信息。

15栏:出口商或生产商声明

此栏填写申报地点、日期,申报地点应与签证地点一致,申请人授权专人在此栏签字。进口国应为最终进口国且与卸货港的国别一致,进口国必须是RCEP成员方。申报日期应为实际申请日期。

16栏:证明

此栏填写签证机构签证地点、日期。签证人员在此栏签名,并在证书正本和交给申请人的副本上加盖原产地ORIGIN印章。签名、印章应清晰完整且不得重叠。

 

17栏:其他标注

背对背原产地证书:勾选Back-to-back Certificate of Origin

使用第三方发票:勾选Third-party invoicing

补发证书:勾选ISSUED RETROACTIVELY

其它要求:

1.证书支持多份发票,证书存在多份发票时,需要在每一项货物对应的第13栏打印发票号和发票日期。

2.货物不含非原产成分时,其非原产成分应为0;货物含非原产成分时,其非原产成分应大于0

3.应如实填写每项货物生产企业组织机构代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7 位、生产企业名称、联系人及电话。背对背证书无需填写以上信息。

4.证书的补发、更改和经认证的真实副本。

1)证书补发。

货物装运后申请的证书为补发证书,证书可在货物装运之日起12 个月内补发。补发证书的第1516 栏日期应为实际申请、签证日期。原产地签证管理系统在补发证书第17ISSUED RETROACTIVELY前的方框内自动打勾。

2)证书更改。

申请人证书内容需更改的,可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更改证书。

出口商确认未向进口方海关提交过原证书的,可办理电子更改。申请人应退回原证书,详细填写并提交更改/重发申

 

请书。除申请更改的栏目、申请日期和签证日期为更改内容和实际日期外,更改证书其它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。签证人员签发更改证书后,收回并作废原证书。原证书已向进口方海关提交过的,应办理手工更改。申请人应提交书面更改申请说明(更改申请书应注明修改原因及修改内容)和原证书正副本。签证人员在证书上先将错误信息以横线划去,在旁边空白处手写正确的内容,在更改后的内容周围加***截止符并加盖原产地ORIGIN印章。签证人员应将更改申请书及更改后的证书复印件存档。

3)经认证的真实副本。

申请人原证书被盗、遗失或损毁的,可在自证书签发之日起一年内向原签证机构申请重发证书。申请重发证书时,申请人应详细填写更改/重发申请书。证书除第14栏的重发信息外,证书其他各栏目应与原证书保持一致(包括证书号、第1516栏的申请日期与签证日期)。

4)背对背证书。

背对背证书申请更改、重发、更改重发证时,由于需要完成原证货物数重量的反核扣,需先向签证机关申请作废原证书,之后再进行申报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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